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13號
聲 請 人 吳宣楙
上聲請人吳宣楙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帳號「9349-03-024113-00 」,與掛
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「9349-03-024112-00 」並不一致
;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
二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
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