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4年度,386號
KSDV,104,司催,386,201506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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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386號
聲 請 人 郁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家駒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二、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,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,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三、現持有前項本票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本票,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本票,本院將宣告該本 票為無效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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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司催字第38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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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票 人 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 帳 號 │ 金 額 │ 發 票 日 │ 到 期 日 │本 票 號 碼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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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│郁勝科技股份有限│彰化商業銀行大發分│03-25197700 │8,998元 │103年7月3日 │103年11月18日 │CH0904863 │
│ │公司 陳家駒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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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記:
一、有關刊登事宜(除附記免登載外,其餘應全部登載),悉由 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,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,請勿受 騙。
二、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,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三、請先校對無誤後,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(請勿剪開),並於 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,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。四、限登全國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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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郁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