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4年度,377號
KSDV,104,司催,377,201506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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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377號
聲 請 人 欣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阿富
上聲請人欣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位除了「欣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陳阿富」外,應再補陳「陳亮光」,請至付款行更正,檢附
  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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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欣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