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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更字,104年度,1號
KSDV,104,司促更,1,2015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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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
債 權 人 范文清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廉豐( 原名:袁叔銘) 、鍾明秀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?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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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