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債 權 人 范文清債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廉豐( 原名:袁叔銘) 、鍾明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?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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