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3927號
KSDV,104,司促,23927,201506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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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27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
法定代理人 林丁來
代 理 人 施錦川
債 務 人 林秀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叁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
  點二五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
  計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
  七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;㈡新台幣壹拾伍萬零貳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
  二五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
  計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
  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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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