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89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黃柏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叁佰零伍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柏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至民國104年06月10日止累計210,305元正未給付,其中199,
979元為消費款;9,096元為循環利息;1,230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3899 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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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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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柏洲 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.85%│
│ │199979│ │6月11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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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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