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3475號
KSDV,104,司促,23475,2015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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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347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許俊傑
債 務 人 吳珈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陸萬陸仟零肆拾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叁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
  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
  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
  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
  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
  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
  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並賠償程
 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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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