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3446號
KSDV,104,司促,23446,2015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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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3446號
債 權 人 蔡佳均
債 權 人 呂佩紜
債 權 人 陳潔瑩
債 權 人 陳立紘
債 權 人 馬少媛
債 務 人 樂事屋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耀堂
債 務 人 楊永世
債 務 人 汪芝儀
債 務 人 黃虹瑋
債 務 人 黃國庭
債 務 人 賴奕峰
債 務 人 劉雨欣
債 務 人 劉宜蓁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事屋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楊永世、汪芝
儀、黃虹瑋黃國庭賴奕峰劉雨欣劉宜蓁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
二、請釋明蔡佳均呂佩紜陳潔瑩陳立紘馬少媛請求金額
  給付之具體法律依據,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。
三、請釋明樂事屋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楊永世汪芝儀、黃虹
  瑋、黃國庭賴奕峰劉雨欣劉宜蓁等須負連帶賠償責任
  之具體法律依據,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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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樂事屋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