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26號
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
代 理 人 朱甚珍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逸鵬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逸鵬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業 因出境於民國99年10月8 日為遷出登記,有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,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揆諸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 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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