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3018號
KSDV,104,司促,23018,2015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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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18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債 務 人 江義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捌佰叁拾壹元,及其
  中⑴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零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
 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
 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陸萬捌仟零柒拾
  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
  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
 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  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
 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,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
  佰元,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
  以連續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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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