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18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債 務 人 江義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捌佰叁拾壹元,及其
中⑴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零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
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
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陸萬捌仟零柒拾
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
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
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
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,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
佰元,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
以連續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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