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12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
債 務 人 鄭貴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
,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零貳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
利息,㈡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零柒拾壹元,及其中新台幣壹
拾參萬捌仟壹佰貳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台幣肆
佰元之延遲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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