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2980號
KSDV,104,司促,22980,20150624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80號
債 權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秋雲林維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