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63號
債 權 人 劉銀堆
債 務 人 張賀賀即如一企業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賀賀即如一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張賀賀即如一企業行之最新商業抄本及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