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3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林依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零壹佰叁拾叁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林依霏(原名:林怡玫)於91年07月15日起陸續向聲
請人辦理如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
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。詎料債務
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580,133 元整,經聲請
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
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2932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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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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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依霏(原 │自民國94年1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47689 │名:林怡玫│月19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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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林依霏(原 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105174│名:林怡玫│6月03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林依霏(原 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2.9│
│ │110307│名:林怡玫│5月18日起 │ │9 │
│ │元 │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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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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