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2932號
KSDV,104,司促,22932,2015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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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3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林依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零壹佰叁拾叁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林依霏(原名:林怡玫)於91年07月15日起陸續向聲
  請人辦理如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
  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。詎料債務
  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580,133 元整,經聲請
  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
  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2932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依霏(原 │自民國94年1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47689 │名:林怡玫│月19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)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林依霏(原 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105174│名:林怡玫│6月03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)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林依霏(原 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2.9│
│  │110307│名:林怡玫│5月18日起  │      │9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)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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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