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2904號
KSDV,104,司促,22904,2015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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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04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莊明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
 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
 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陳明。緣債務人莊明富
 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,自
 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款:(
  一)消費本金:新臺幣39,825元整。(二)利息計算:新臺幣1
  01,281元整。(三)逾期費用:新臺幣64,450元整。(四)雜項
  費用(即手續費用):新臺幣0元整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
  22條第1項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
  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四
  日起,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,債權
  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
 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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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