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2850號
KSDV,104,司促,22850,2015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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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50號
債 權 人 黃水寅
債 務 人 邱許靜宜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許靜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
二、債務人邱許靜宜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  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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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