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50號債 權 人 黃水寅債 務 人 邱許靜宜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許靜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二、債務人邱許靜宜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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