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42號
債 權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
法定代理人 孫建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振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求之法定利息給付新台幣26,753,792元,再請求按年息百
分之五利息之依據。(民法第207 條《複利》利息不得滾入
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
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
其約定。)
二、請求聲明第二項未來給付部分依法不得請求核發支付命令,
僅能就己發生之部分請求,請更正聲明。
三、債務人沈振武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