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23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債 務 人 比利恩鑽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俐艮
人
債 務 人 陳俐貞
一、債務人比利恩鑽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
肆拾陸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比利恩鑽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陳俐艮、陳俐貞給付之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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