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07號
債 權 人 洪信旻
債 務 人 歐兆杰即兆鋒企業社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㈡新台幣參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㈢新台幣貳拾
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㈣新台幣參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