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2703號
KSDV,104,司促,22703,2015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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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03號
債 權 人 黃崑翔
債 務 人 黃恆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貳拾陸萬元,及其中各就
  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,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,
  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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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