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03號
債 權 人 黃崑翔
債 務 人 黃恆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貳拾陸萬元,及其中各就
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,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,
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