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68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黃恆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零玖拾肆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恆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
00000000000 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
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6月10日止累計
84,094元正未給付,其中82,428元為消費款;1,366
元為循環利息;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 001) ,( 002) 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2688 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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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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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恆文 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8.85%│
│ │55791 │ │6月11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黃恆文 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26637 │ │6月11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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