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81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陳玉廷
債 務 人 蔣咸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,及自
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
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
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
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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