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代 理 人 吳炳松
債 務 人 鍾孟峻
債 務 人 鍾昀芳
債 務 人 鍾宛芩
一、債務人鍾昀芳、鍾宛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達鑑之遺產範圍
內與債務人鍾孟峻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零捌佰伍拾
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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