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367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陳菊
代 理 人 劉傑峰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登山、洪登勇、洪李美梨、洪進雄、洪淑
薇、洪義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務人洪李美梨、洪進雄、洪淑薇、洪義盛應與債務人
洪登山、洪登勇負連帶責任之依據。
二、債務人洪登山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洪登勇
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洪李美梨(身分證統
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洪進雄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洪淑薇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
洪義盛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籍謄本
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
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