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2367號
KSDV,104,司促,22367,201506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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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2367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陳菊
代 理 人 劉傑峰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登山洪登勇洪李美梨洪進雄、洪淑
薇、洪義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務人洪李美梨洪進雄洪淑薇洪義盛應與債務人
  洪登山洪登勇負連帶責任之依據。
二、債務人洪登山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洪登勇
  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洪李美梨(身分證統
  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洪進雄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洪淑薇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
  洪義盛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籍謄本
  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
  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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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