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361號
債 權 人 蔡怡靖
債 務 人 何百薇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百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何百薇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票號287054號本票之發票人為沈沛宜而非債務人何百薇,請
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。
三、陳明票據之提示日期(具體年、月、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