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2361號
KSDV,104,司促,22361,2015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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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2361號
債 權 人 蔡怡靖
債 務 人 何百薇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百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何百薇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票號287054號本票之發票人為沈沛宜而非債務人何百薇,請
  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。
三、陳明票據之提示日期(具體年、月、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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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