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4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簡艷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肆拾元,及
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
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陳明。緣債務人簡艷凰
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,自
結帳日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款:(一)消
費本金:新臺幣36,756元整。(二)利息計算:新臺幣83,134
元整。(三)逾期費用:新臺幣57,750元整。(四)雜項費用(
即手續費用):新臺幣0元整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
第1項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
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起,債務
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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