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2140號
KSDV,104,司促,22140,2015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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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40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劉仲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叁仟肆佰伍拾柒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收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
 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陳明。緣債務人劉仲庭
  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,借款期間自一百零二年八
  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六日止,自借款日起按月償
  還本息。又依契約書約定,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喪失
  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,尚欠
  本金新臺幣503,457元整,及自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
  百零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 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
  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,案經聲請人催請
  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
 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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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