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2070號
KSDV,104,司促,22070,2015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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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7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榮崑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次按,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依債權人聲請 狀所載債務人住所係設於高雄市大寮區戶政事務所,此據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,揆諸前開法條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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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