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88號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代 理 人 方怡雅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盈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二、債權讓與已合法公告之證明文件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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