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1988號
KSDV,104,司促,21988,20150617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88號
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
代 理 人 方怡雅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盈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讓與已合法公告之證明文件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