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86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陳思婕
債 務 人 吳瑞慈
債 務 人 蘇浩昀
一、債務人吳瑞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肆萬玖仟玖佰玖
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
務人吳瑞慈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,由債務人蘇浩昀
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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