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1883號
KSDV,104,司促,21883,2015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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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83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
債 務 人 林玄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
 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○五計算之利息,
 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  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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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