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47號
債 權 人 莊蔣昭華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羅和子、賴銘輝、賴鳳珠、賴富田、賴錦
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被繼承人賴良夫之繼承系統表。
二、提出票號ck0000000 、0000000 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賴羅和子、賴銘輝、賴鳳珠、賴富田、賴錦霞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