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1719號
KSDV,104,司促,21719,2015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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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1719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謝林瑞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壹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捌佰柒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
 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
 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陳明。緣債務人謝林瑞
  櫻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,
  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款:( 一
  ) 消費本金:新臺幣80,878元整。( 二) 利息計算:新臺幣
  161, 227元整。( 三) 逾期費用:新臺幣6,066 元整。( 四
  ) 雜項費用( 即手續費用) :新臺幣0 元整。依信用卡約定
 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
  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
  月八日起,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,
 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
  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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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