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89年度,204號
SLDM,89,附民,204,2001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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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   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四號
  原   告 乙○○株式會社
 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 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  被   告 丁○○
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
第一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 年   二   月  十九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
      法 官 李 昆 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 永 煌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嚴 慧 萍
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 年   三   月   六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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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