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509號
債 權 人 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讚輝
債 務 人 潤記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涂淑雯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潤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票據支票票號0000000 經台灣票據交換所之退票
理由單影本。
二、請釋明本件票據支票票號0000000 、0000000 、0000000 、
0000000 、0000000 、0000000 、0000000 之正確提示日及
利息起算日為何,並應載明年、月、日。(提示日及利息起
算日,不得早於退票日)
三、債務人潤記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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