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1508號
KSDV,104,司促,21508,201506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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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1508號
債 權 人 兆峻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昌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黃昌應連帶給付之依據。
一、債務人黃昌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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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兆峻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峻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