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508號
債 權 人 兆峻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黃昌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黃昌應連帶給付之依據。
一、債務人黃昌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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