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1503號
KSDV,104,司促,21503,201506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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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1503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
債 務 人 石玉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壹拾玖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利息,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壹佰伍拾元,
 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叁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
  上者每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;㈡新台幣肆仟肆佰
  貳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
  逾期手續費;㈢新台幣玖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
  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
  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;㈣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十
 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,
 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㈤新台幣壹拾壹萬
  玖仟捌佰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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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