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1498號
KSDV,104,司促,21498,201506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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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98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
債 務 人 吳薇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捌仟叁佰玖拾伍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利息;㈡新台幣柒萬肆仟叁佰叁拾捌元,及自民國
  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
  八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一八○天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一八○天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違約金;㈢新台幣叁拾貳萬壹仟零柒元,及自民國
  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
  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
 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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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