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98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
債 務 人 吳薇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捌仟叁佰玖拾伍元,及
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;㈡新台幣柒萬肆仟叁佰叁拾捌元,及自民國
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
八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一八○天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一八○天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;㈢新台幣叁拾貳萬壹仟零柒元,及自民國
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
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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