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80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王雅惠
債 務 人 王振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參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
二十六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
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
之遲延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點二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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