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78號
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
代 理 人 方怡雅
債 務 人 劉辜水鑾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叁元,及自
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
算之利息,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叁佰陸拾元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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