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75號
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
代 理 人 方怡雅
債 務 人 莊子賢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子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已通知債務人莊子賢本件受債權讓與及收受通知之證
明文件(存證信函及送達回證或登報證明)。
二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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