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1475號
KSDV,104,司促,21475,201506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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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75號
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
代 理 人 方怡雅
債 務 人 莊子賢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子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已通知債務人莊子賢本件受債權讓與及收受通知之證
  明文件(存證信函及送達回證或登報證明)。
二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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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