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73號
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
代 理 人 方怡雅
債 務 人 張齊徽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齊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
二、請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張齊徽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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