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1453號
KSDV,104,司促,21453,201506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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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53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帝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。
二、釋明債務人帝泓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,及其住所
  或居所。
三、債務人帝泓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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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帝泓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