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53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帝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。
二、釋明債務人帝泓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,及其住所
或居所。
三、債務人帝泓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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