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1346號
KSDV,104,司促,21346,201506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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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46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農正鮮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翟自屏

債 務 人 翟立憫
一、債務人農正鮮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
  柒佰叁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  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
  農正鮮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翟自屏
  、翟立憫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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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農正鮮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