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46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農正鮮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翟自屏
人
債 務 人 翟立憫
一、債務人農正鮮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
柒佰叁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
農正鮮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翟自屏
、翟立憫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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