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1312號
KSDV,104,司促,21312,201506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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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12號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陳麗智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岳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對債務人詹岳勳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。( 讓與公
  告僅有第三人陳秀琴)
二、債務人詹岳勳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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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