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1272號
KSDV,104,司促,21272,201506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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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72號
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顏漢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債權移轉證明書所載,貳拾壹
  萬貳仟伍佰陸拾參元已包含迄移轉日利息及遲延利息貳仟伍
  佰陸拾參元,則請求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計息之依
  據何在?
二、提出債務人顏漢弘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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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