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72號
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顏漢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債權移轉證明書所載,貳拾壹
萬貳仟伍佰陸拾參元已包含迄移轉日利息及遲延利息貳仟伍
佰陸拾參元,則請求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計息之依
據何在?
二、提出債務人顏漢弘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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