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63號
債 權 人 煥佑企業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月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零陸拾肆元,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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