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1189號
KSDV,104,司促,21189,2015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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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89號
債 權 人 台灣光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連城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莊海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唐莊海碧實業有限公司公司所地在台南市 ,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 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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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光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唐莊海碧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海碧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碧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