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1180號
KSDV,104,司促,21180,2015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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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80號
債 權 人 沈鳳娟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沈振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約定還款日期之約定書或催討還款之存證信函及其回執
  聯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沈振武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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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