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80號債 權 人 沈鳳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沈振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提出約定還款日期之約定書或催討還款之存證信函及其回執 聯。二、提出債務人沈振武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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