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55號
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
代 理 人 朱甚珍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永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提出之歷史帳單請查詢違約金依帳款本金百分之零點零二
五計算,業已計入總額,請債權人確認請求標的金額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宋永欣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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